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要求及所需提供材料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
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及备案资料的初审工作(联系电话将于近期公布)。
备案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申请延续。(备案书见附件1)
备案资料:
(一)进口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2. 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 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3);
5. 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
6. 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 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 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4);
6. 生产企业平面图;
7. 生产企业概况;
8. 其他相关资料 。
备案登记后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种材料、同一种设计规格、同一种加工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周期为三个月(暂定),连续三次周期检测合格的企业,可延长检测周期为六个月,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缩短为一个月。检测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将进行现场抽批验证及部分安全、卫生项目抽查;经抽查检测不合格的不准出口。